崇阳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
被告张某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小孩由原告抚养;
3. 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懵懂之时与被告相识,在对被告缺乏了解之下结婚。
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大男子主义观念极强,又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且有赌博恶习,家庭经济负担主要靠原告外出务工支撑,被告不但不理解原告的不易,还稍有不顺其意,就侮辱原告人格尊严,并进行实施家庭暴力手段虐待原告。2011年、2012年,被告先后向原告及父母保证并出具了保证书:不再无理取闹,不务正业;不再发生家庭暴力虐待、侮辱原告;不再赶她走,做对不起她的事。被告保证后,仍屡教不改,变本加厉虐待原告。有一次,被告因无钱赌博,将原告的全套金器典当换取赌资只剩下最后一条项链了,被告逼迫原告拿出来,原告拒不同意,就毒打原告从楼上到楼下,原告躲到婆婆房间反锁门后,被告破门而入手持大棍继续殴打原告,被告母亲见状,叫人前来阻止,原告才得已逃脱,躲到山上度过一晚。2013年5月,被告又再次殴打原告,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直到9月,原告偷偷离家出走了,双方就此分居至今。像这样虐待的事情原告都不胜枚举了,无法详尽,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一直活在被告痛苦阴影下,遭受被告无尽的折磨,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根据《婚姻法》之有关规定,特具状,请人民法院解除这桩痛苦不幸的婚姻。
此致
通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