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来源: 崇阳法院   发布时间: 2015-07-20 20:15   189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律 师 函

 

律 师 函
 
2015)鄂顺民代字第 18 号
致:深圳市鸿大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陈劲松先生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业中心12楼
敬启者: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正先生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张正先生与贵司的劳动争议事宜,就贵司拒不支付张正先生应得劳动报酬相关事项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2013年8月30日,张正先生正式在你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此后,贵司一直以各种非法且无理的理由拖欠张正先生2014年4月应得工资未付。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无理拖欠张正先生工资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向张正先生支付其应得工资,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张正先生授权特向贵司郑重提出如下要求:
请贵司2014年7月20日前向张正先生发放2014年4月的工资人民币12863元(2013年8月份的销售业绩)。
以上,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所律师联系(联系电话:18272185677)。
    专此函达,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仲裁、诉讼之累。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谭维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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