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律师以案说法】贩卖毒品罪辩护

 

郑三发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郑三发亲属的委托,指派潘盼盼律师作为本案被告郑三发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郑三发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郑三发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20144月份,被告人郑三发在本案中向徐大明出售的100克毒品没有主动故意犯罪的意图,在刑法犯罪理论上属于中间人贩卖毒品的类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1、被告人郑三发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在被告人徐大明要求帮他购买毒品的情况下而实施的。由于被告人郑三发文化程度很低,在他初中未毕业的时候就已经辍学了,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情况,就决定了他完全没有法律意识,他是一个十足的法盲,他认为自己作为中间人帮朋友从中购买一下毒品不算是犯罪,因此,他没有经得起被告人徐大明的请求、没有拒绝他的请求,在徐大明的指使下,就联系一个名为“小黑”的人,小黑直接将100克的毒品交给徐大明,徐大明直接将购买毒资给了小黑,被告人郑三发并没有谋取非法利益,没有违法所得,只是他已经认识到是毒品而没有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反而是继续帮助购买毒品,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幼稚想法和法盲无知,出于对朋友帮忙的考虑,受被告人徐大明的指使,在本案中起了一个中间人帮助介绍出售毒品的作用。然而,郑三发也要为自己的这种幼稚和无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被告人郑三发、徐大明“小黑”三人之间这条贩卖毒品的犯罪链条的案件中,郑三发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中,郑三发为了给被告人徐大明帮忙,相对于主犯而言,最终只是起了一个从中联络的作用,且没有从中牟利的目的,而只是认识到介绍的是毒品而没有停止实施犯罪行为,他在本案中此次交易的地位中较轻,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郑三发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1.被告人郑三发的犯罪有别于一般的贩毒行为,属于以贩养吸,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郑三发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本人在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以及通过会见被告人郑三发发现,其于2012年在外务工回家后,一直无业,就结交了社会上的部分闲杂人员,并在这些人的引诱之下开始吸毒,并染上毒瘾不能自拔。其所持有毒品部分用于自吸或与被告人王美秀、饶容洁共同吸食,部分用于贩卖,这一点案卷已说明。众所周知,冰毒价格昂贵,而被告人郑三发作为一名无业人员,既没有工作也没有稳定的收入,为了满足吸毒的欲望,其挺而走险参与贩毒,通过贩毒的收入维持其吸毒的资金需要,属于典型的以贩养吸。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告人郑三发也是毒品的受害人,虽说这并不是其贩卖毒品的理由,但是律师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其以贩养吸区别于一般仅是唯利是图的贩毒行为这一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44法[2000]42)《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郑三发是既是吸毒人员,同时也是贩毒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规定的“以贩养吸”的情节,应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2.2014825凌晨,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三发时,搜查出冰毒92.3克,该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便被公安机关查获,从而使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
根据我国《刑法》347条之规定可以了解到,刑法的量刑与毒品的数量是成正比例的,这也是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而定的,结合到本案,起诉书指控的92.3克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被告人郑三发此次贩卖毒品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贩卖毒品的前科,与我国重点打击毒品犯罪的累犯有本质的区别,应酌定的从轻情节。
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待,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当庭认罪。
被告人在归案后主动彻底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均供认不讳,没有丝毫保留,这也使日后办案机关的工作更为流畅。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其在认罪态度上是非常端正的。并且在本辩护人在见被告人郑三发时,他也认识到了自己犯了罪,并且痛下决心,诚信悔过,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被告人郑三发是贩毒者但同时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在没有经济基础的情况下,为了吸食毒品,才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因此,希望法庭在就对被告人郑三发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到以上述观点,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给被告人郑三发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以及社会的宽宥。
辩护人:潘盼盼
0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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